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员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8月1日,市人社部门发布公告提醒,从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承担这一费用。记者昨日采访获悉,此政策预计将惠及全市近7000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近七千人将受惠
据介绍,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为8.5%,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每月10元医疗救助金也一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我省2010年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今年的缴费基数确定为1717元,这也意味着,每月失业保险基金将为每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155.9元。数据显示,目前滁州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近7000人,新政施行后,每个月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达109万元左右。
失业登记应及时
市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应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医保接续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没有等待期,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即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需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因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退休等原因,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终止的,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待遇也将停止。此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个人没有及时缴费的,医保接续窗口将予以停保。
市人社部门表示,为让这一新政惠及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他们正积极动员原未参加医保的领失业保险金者参保。对已参加医保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贴手续。此外,今年8月和12月缴费期满的医保接续人员在续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如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先到失业保险金申领窗口核对代缴月数,再持《通知单》到医保接续窗口核对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